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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发生产权或资产使用权转移,经同级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或备案。 六、资产评估及交易管理 21、凡需要进行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生效。 2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有偿转让大额国有资产,在办理审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一律到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七、资产收益管理 23、行政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支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要及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监督检查 25、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隐瞒资产收益等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