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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7]322号
【颁布时间】 2007-11-26
【实施时间】 2007-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自主创新,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6]16号)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机制的重要性
  
  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专利问题进行特别审查,准确了解专利的技术和法律状况,预测技术的知识产权前景或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进行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等,对于避免重复研发、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降低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自觉加强专利特别审查工作。
  
  二、将专利特别审查纳入重大经济活动审批程序
  
  下列活动应进行专利审查:
  
  (一)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立项;
  
  (二)市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或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
  
  (四)具有重要专利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的审批;
  
  (五)具有重要专利权的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批;
  
  (六)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专利权的重大经济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外经贸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项目,都应在项目审批、审查中对专利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研立项报告等材料中对项目可能涉及的专利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影响项目建设提出论证意见,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立项审查时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认为专利问题重大、复杂,对项目难以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
  
  三、提高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专利问题既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进行专利审查时应根据重大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审查相关内容,提高审查的实效性。
  
  (一)对涉及技术创新、产业化等项目,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该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避免重复研发;
  
  2.该技术目前的国内外专利分布状况,规避侵权风险;
  
  3.该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前景。
  
  (二)对涉及专利技术的引进、转让、许可和专利权投资项目,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该专利是否已经授权或有效;
  
  2.专利技术输出方、许可和转让方是否是该专利权的合法拥有人;
  
  3.该专利权剩余的存续期限是否存在专利权纠纷;
  
  4.该专利技术的实施是否依赖于其他专利权人的许可:
  
  5.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与项目涉及的关键、核心技术是否一致;
  
  6.专利权转让和许可是否按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了有关手续;
  
  7.对以专利权投资的,该专利权是否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是否符合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三)对涉及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出口项目,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该项目是否会在出口国(地区)存在侵权的风险;
  
  2.该项目涉及的技术出口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危害国家安全。
  
  各审批部门根据重大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可增加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并参照上述规定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市知识产权局要尽快成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专家委员会,为重大经济活动提供专利审查、咨询意见,加强对全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产业化等经济活动中要重视专利工作,注重专利申请,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规避侵权风险,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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