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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秘书处
【发文字号】 淮府秘[2007]144号
【颁布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7-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0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政府秘书处关于做好《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公布与施行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公布与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锅炉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出锅炉安全工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锅炉安全管理体系
  
  (一)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的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凤台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毛集实验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锅炉安全联防机制。
  
  (四)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并设立协管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立联络员,对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严格锅炉安全目标考核
  
  市政府安委会要将锅炉安全目标纳入对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范围,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登记率100%;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定期检验率100%;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100%;锅炉房安全合格率100%;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报废锅炉查处率100%;重特大事故率为0。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实施。
  
  四、开展锅炉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结合事故隐患排查,从现在起到年底,立即开展一次锅炉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解决当前乡镇以及城乡结合部小锅炉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广泛宣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规定》的宣传工作作为当前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规定》的精神和要求。
  
  (二)培训提高。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全市协管员、联络员开展一次专业培训,提高协管员、联络员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的能力。
  
  (三)普查检验。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豆制品、食品、木材等加工场(厂)以及浴室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在用锅炉的检验工作。
  
  (四)隐患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害。对非法锅炉生产窝点,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对销售简陋锅炉或者翻新报废锅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违法销售的锅炉;对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使用者拆除、销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要责令锅炉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的,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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