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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发[2007]15号
【颁布时间】 2007-11-21
【实施时间】 2007-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到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到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到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坚持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的需要,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的需要。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二、划转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全部划转。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非公务员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权不划转。
  
  三、划转时间
  
  由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市直有关部门,在2007年12月底前划转一批,2008年4月底全部完成划转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间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产权证照,集中办理过户手续。现有土地、房屋尚未办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一次性办理。行政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证照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含中介机构)收费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提出包干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保证按时按量完成划转工作任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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