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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 年6 月26 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国家所有,统一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二)决定或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缴; (四)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部门根据授权,决定、批准或审核下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拆除; (八)捐赠; (九)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 (十)资产损失核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拆除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