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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重要工作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一些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如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对推进相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主管部门或者主办部门以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作出行政行为,有的已经发生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带来了一些不利法律后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名义从事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借款等民事活动。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以具有法律地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部门的名义签订。 二、禁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确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作出。 三、禁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名义发布公告、通告等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确需对外发布文件的,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 四、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的,由责任部门负责处理;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由责任部门承担。同时,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