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的救灾物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紧急情况下,确需采购的救灾物资,应报请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以市场最低价,向供应商直接购买,并要保证物资的质量。采购的药品、食品等物品,须经药监、质监部门检验。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购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审计、监察小组,主动介入,关口前移,加强审计监督,凡安排用于灾区的各项资金和物资,须经审计、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拨付,确保善款善物按原则使用。民政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从重处理,公开曝光处理结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