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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发电[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油电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监察局:
  
  为确保成品油、电力等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08〕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 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我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6月19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后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此前,按照省政府对省内煤矿供省内发电企业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规定,已经与省内发电企业签订电煤合同,以及按照省政府规定在7、8、9三个月每月追加的256万吨电煤计划,其价格要继续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煤电油气运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8〕24号)的规定执行。
  
  三、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继续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的“绿色通道”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
  
  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管,综合采取政策提醒、市场巡查、监督检查等各种措施,严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发电〔2008〕19号、21号、22号、27号电报通知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深入开展专项价格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检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涨价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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