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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公安分(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分局: 现将《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任务、检查指导、总结评比时,要将《管理办法》中的部门职责融入其中,每年年底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省人口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口发[2007]5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淄发[2007]17号),全面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职责,有效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和在流动中超生”现象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全市“十一五”人口规划确定的目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市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主要指标: 1、流出地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达到95%以上。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发证率、人口计生及相关部门验证率达到95%以上。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建档率、通报率、回执率、查体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通报率达到95%以上。 二、职责任务 各级相关部门要层层签订系统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流出地: (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制度。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名义,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协议书)》,并认真执行合同(协议)条款。 (2)对流出育龄妇女,认真审核其身份、婚育、节育措施等状况,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经审核后,为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4)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流出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档案,准确、及时地掌握流出育龄妇女去向,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流向地进行信息联系。 (6)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7)积极开展对流出人口家庭“关怀关爱”活动,参与“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2、流入地: (1)建立流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基础档案,根据其婚育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2)建立健全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审验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审验《婚育证明》。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对已经生育的育龄妇女核实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劝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用,及时向流出地通报信息、接受回执,至少每半年发送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区域流入育龄妇女进行清理清查,审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或持无效《婚育证明》的,及时建立信息管理档案,督办或发放临时《婚育证明》,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流出地。 (6)对流入育龄妇女出现意外妊娠的,及时联系并配合流出地计生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违法生育的,将出生信息通报给流出地,并与流出地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7)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8)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