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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安部门 1、派出所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暂住登记和对辖区租赁房屋日常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流动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派出所每月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暂住登记的育龄妇女及持有《婚育证明》情况;县级公安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市级公安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3、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清理核查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已妊娠的是否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入户做好流动人口中意外妊娠或违法生育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违法生育的劝其主动接受处罚。 4、建立警计联手责任制。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室和驻地片警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共同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加强对农村外出务工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业务技能等培训中要设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课程,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督促用工单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对用工单位人事档案的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向驻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用工人员的有关情况,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做好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发生违法生育的用工单位依法惩处。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乡(镇、街办)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流动人口情况;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四)建设部门 1、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进入城镇施工时,同时审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 2、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和社区做好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县级建设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建设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4、凡施工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五)房管部门 1、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和社区做好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尤其是新建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2、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法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县级房管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房管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六)工商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时,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2、实行人口信息共享,落实定期通报制度。基层工商所每月要向当地乡(镇、街办)计生办通报办理执照的育龄妇女情况;县级工商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市级工商部门每年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情况。 3、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各类市场、商厦、宾馆及餐饮等从业的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查处。 4、积极支持、协助当地计生协会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计生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5、对违法生育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个体户)的信誉档案。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把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调度、同检查、同考核。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工作相对应的科室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抓好督导落实,基层单位要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要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三)各级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省、市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能相互兼容,形成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 (四)各级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市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研究阶段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