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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1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2008)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改善鱼类区系组成和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天然饵料生物资源,提高鱼产量。
  
  每年从洱海规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合理搭配投放一定数量、不同品种的鱼苗鱼种。
  
  鱼种投放在每年封湖禁渔期间实施,封湖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违反规定的,依照《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没收捕捞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洱海管理区域内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以及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没收工具,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水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当会同洱海管理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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