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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
  
  (三)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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