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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185号
【颁布时间】 2007-11-13
【实施时间】 2007-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三亚市海域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和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滨海一线酒店、旅游区(景点)用海,向海一侧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400米。
  
  第四条 滨海一线酒店、特别旅游区(景点)使用对应海域从事配套性服务活动的,可以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除下列情形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防建设项目;
  
  (三)传统赶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和项目内容使用海域,超出批准用海范围的,按非法占用海域论处;超出批准的项目内容的,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论处。
  
  第六条 本市鼓励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控制15米等深线以内的浅海养殖;鼓励不破坏环境的生态养殖。从事15米等深线以外的深海养殖和生态养殖的,按省规定的最高额度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严禁在亚龙湾等旅游用海海域从事捕捞等渔业生产和靠泊渔船;严禁在海棠湾、三亚湾、大小东海湾、亚龙湾等海域从事定置网、拖网等捕捞生产。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保护好所使用海域的海洋环境,及时清理各种海洋污染物,保持沙滩清洁,防止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因海域使用权人的原因造成海洋环境被严重破坏的,除依法对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处罚外,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保护好所使用海域对应沙坝的自然性和海岸景观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不得在沙坝上修建永久性构筑物;严禁损毁沙坝、挖取海砂、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等行为。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搞好所用海域对应岸段的绿化和植被保护,对遭到损害的植被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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