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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2008)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大型旅游船舶应当设立洱海环保警示牌和卫生监督员,对游客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船舶上的污染物应当回收上岸,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中,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管网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的监管,防止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洱海。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大“禁磷”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或个人,洱海流域内全面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洱海保护中的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少和杜绝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洱海管理、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农业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洱海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水污染防治意识。新闻媒体要对造成洱海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或严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曝光公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洱海管理部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大政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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