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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01号
【颁布时间】 2008-06-26
【实施时间】 2008-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牧民定居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帮助下,我市牧民定居工作取得较大成绩,牧民基本实现了由逐水草而居的传统游牧生活向定居半定居生活方式的转变,牧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畜牧业和牧区经济,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实施牧民定居。各区(县)要根据牧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目前定居点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分别确定工作重点,确保先生产、后完善,先易后难,分层次开展牧民定居建设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防止牧民定居后返贫现象的发生。首先解决好定居点水、电、路等配套建设问题,确保牧民定居后抗灾能力增强,生产效益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使定居后的牧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市牧民标准定居总结经验、奠定基础。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牧民定居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市发改、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土地、交通、电力、通讯、科技、文化、教育、医疗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自治区关于变革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和牧区经济,促进牧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牧民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牧民聚居区各项事业发展,加大牧民定居资金投入,把牧民定居房屋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争取国家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三、着力解决定居牧民的后续产业问题。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扶持牧区城镇非农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定居后的牧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大力支持牧民发展农业生产,实行农牧结合,最大限度地解决定居牧民的后续产业问题,让搬迁定居牧民能够“定得下、稳得住、能致富”。要把实施牧民转移工程与牧民定居工程、开展牧民技能培训、拓展牧民转移就业渠道结合起来,切实帮助定居农牧民发展生产,实现致富。
  
  四、搞好饲草料基地建设,逐步实现牲畜冷季舍饲圈养。牧民能否完全定居的关键是牲畜冷季能否完全“定居”下来,而要实现冷季舍饲圈养,人工饲草料地充足与否是决定性因素。因此,要把牧民定居工作同突出抓好饲草料地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全年舍饲圈养。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土地,乡镇场要调剂集体的机动地,保证每户有足够的饲草料地,满足冷季舍饲圈养所需。
  
  五、把牧民定居工作同牧区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各区(县)要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素质较高的牧民向城镇转移,通过兴办商贸流通业、旅游度假村、特色畜产品加工业等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速牧区社会分工,推进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在新建牧民定居点规划方面,尽可能向乡镇所在地、县(市)所在地和公路沿线靠近,依托城镇发展,加快改善定居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另外,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利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提高规模较大、人群相对集中的牧民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积极培育市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体系,方便定居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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