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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党发[2007]51号
【颁布时间】 2007-11-13
【实施时间】 2007-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拟提任为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确定考察对象后,在向其所在单位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前,填写《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提任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征求本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由省属企业副职提任正职的,征求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处理。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未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或纪检监察机构未反馈意见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不得将该企业领导人员任用事项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廉洁情况。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或未如实向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情况而造成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各省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附件:《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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