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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党发[2007]50号
【颁布时间】 2007-11-13
【实施时间】 2007-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提任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拟提任为委机关处级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拟提任为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
  
  第三条 委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考察对象后,在发布考察公告、组织考察前,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机关考察对象、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由副职提任为正职的考察对象,征求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委直属单位拟由中层管理人员提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对象,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干部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的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处理。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未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该干部任用事项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廉洁情况。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情况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委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附件:《干部考察对象征求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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