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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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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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