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人民团体: 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巩固清理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 根据中办发〔2007〕11号和苏办〔2007〕19号文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纠正到位。 (一)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凡是违反规定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拟建和在建的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经重新审核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建设;已建成的要说明情况,经重新审核后再决定是否由原单位使用。 经重新审核确需建设和由原单位使用的办公楼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用地、规划、建设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手续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人均面积超标或领导班子使用面积超标的项目,未开工的要修改设计方案,在建和已建成的要腾退超标面积、安排其它单位使用;单位综合造价或装修超标的项目,未开工和在建的要按有关标准重新调整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已建成的要作出深刻检讨;资产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资金来源不合规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来源;已建成并出租经营的,要立即收回并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出租所得资金上缴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立即退租;在办公楼建设中违规配套建设有餐饮、住宿功能的,餐饮、住宿功能部分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经审核不需建设的办公楼项目,未开工的要取消立项;在建和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拍卖或交由本级政府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对违规新建的培训中心项目,要进行拍卖。 (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集资摊派、挪用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的,以及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等顶风违纪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存在问题的市厅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市级以下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整改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省纪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 二、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现象的必然要求,要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项管理制度。 切实明确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程序,所有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省内垂直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审批,征求省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当地发改委报同级政府审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更好发挥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规定和指导作用,在新的标准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规定执行。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和资金来源规范工作,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建设资金一律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原有办公用房资产置换等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建。不得以业务用房名义批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有标准的要根据标准核定,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从严掌握,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合建的要明确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面积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