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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认真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对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实行经常性联合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向上级七部门上报本年度本地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执行的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的审批,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设计概算编制、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原有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必须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的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办公楼建设。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拍卖、签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切实严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管辖范围内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泛滥,或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超越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都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2)立项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5)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贷款、借款、接受赞助或捐赠、集资摊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等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6)违规修建培训中心的。 (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分离。按照省发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今后省直机关办公楼建设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自行组织建设。各地也要加快研究出台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逐步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并同步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的配套改革工作。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统建统用”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省纪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监 察 厅 省 财 政 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 建 设 厅 省 审 计 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