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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观念,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宣传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要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成就,用模范遵守民族政策的事例,用少数民族对祖国做出的贡献,宣传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方式,让有关法律法规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走进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各族人民群众都要互相团结、互相友爱,共同建设国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共同维护祖国统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正气,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要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影响民族团结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要制订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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