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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6-25
【实施时间】 2008-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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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村委会组织灾区群众具体实施。
  
  (五)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规划(城建)、地震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将灾后重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扶贫、城建(规划)、地震、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省农村因灾恢复重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组成专门人员班子,集中办公。
  
  (二)密切协作配合。民政、建设部门负责制订重建方案,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搞好组织协调。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扶贫搬迁项目衔接。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安排拨款。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物价部门负责建材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加快重建进度。各地重建工作从7月上旬开始实施,除整村异地搬迁外,其他灾区群众建房一般于11月底前完成。各地要积极组织施工队伍,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在冬令前迁入新居。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级救灾款专户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使用。救灾款发放要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坚持资金来源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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