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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谢伏瞻统计局局长
  
  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东生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王澜明中央编办副主任
  
  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姜力民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宋兰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徐一帆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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