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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销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自部门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全宗整体交由相应的新组建部门接收保管,具体安排是:
  
  (一)原信息产业部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
  
  (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档案全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接管;
  
  (三)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档案全宗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接管;
  
  (四)原人事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
  
  (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全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管;
  
  (六)原国家环保总局档案全宗由环境保护部接管;
  
  (七)原建设部档案全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管;
  
  (八)原交通部档案全宗由交通运输部接管;
  
  (九)原中国民航总局档案全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接管。
  
  新组建部门和单位接管撤销部门的档案全宗后,由其档案部门对该档案全宗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与割裂,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中央档案馆。
  
  二、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各自建立独立的档案全宗。
  
  三、调整领导体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全宗仍维持不变,继续沿用。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原建设部的部分职责划入到新组建部门,上述部门以前行使这部分职责所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因职责调整而发生割裂或转移;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如需利用,可借阅或复制。
  
  五、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档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由承担其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管。
  
  六、撤销、合并或部分职责发生调整的部门和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给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继续办理,并作为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加以保存。
  
  七、在机构变动和调整过程中,档案部门要及时收集应归档文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应归档文件。
  
  八、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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