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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的批复

[接上页]

  (三)产业合作向综合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布局。按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要求,引导产业向交通条件较好的宜昌、万州、涪陵和重庆主城区等地区布局。通过援建标准厂房、支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等,扶持库区产业园区建设,吸引各类企业到园区投资。对不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异地投资方式,允许其到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产业园区共建,探索异地投资的利益分享机制。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库区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在制定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审批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库区给予优先支持。对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已经制定的农业、旅游等库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要加大组织实施的力度,有关部门要帮助库区研究制订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划。三峡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要从三峡电站增发电量中安排一部分电量直供库区的工业企业,并给予电价优惠。在库区开发天然气资源的中央企业,要优先保证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气。人民银行要指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为库区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五)支援省市要引导本地企业与库区开展产业合作。支援省市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受援方的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基础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本地企业到库区投资,同时还要加强对到库区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条件的支援省市可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措施,对到库区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七、支援三峡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一)把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库区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库区的发展和对口支援工作都要遵循保护好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严禁落后生产力向库区转移。环保部门要把库区水污染防治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支持库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从规划、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强对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继续支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污水管网建设。农业、财政部门要在中低产田改造、病虫害防治、农村沼气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林业部门要在天然林保护、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水利部门要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地质灾害整治、土地规划和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快速反应体系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尽快修订《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积极推动实施,支持库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并强化监测和检查,对涉及生态环境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三)支援省市要积极探索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援方式和途径。支援省市要在企业技术改造、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帮助库区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库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承包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鼓励社团和个人参与水库绿化带建设以及“美化新三峡、保护母亲河”等群众性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库区环境保护。
  
  八、湖北省、重庆市要把对口支援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三峡移民工作实行省(市)负责制,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是湖北省和重庆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湖北省、重庆市肩负着组织协调支援与受援工作的双重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二)协调落实好国家扶持库区发展的各类项目和资金。湖北省、重庆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区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面向库区的有关规划和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对国家扶持库区发展的政策要抓好协调和落实,对国家在库区安排的项目,及时足额地安排好配套资金,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与支援省市的沟通和协调。湖北省、重庆市要主动与对口支援省市加强联络,做好衔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交流会、项目推介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建立与支援方省、市级领导的定期会晤制度,指导对口支援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指导库区区县搞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与论证,搞好投资环境建设,促进对口支援合作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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