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市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委、办、局申报; 二、河东、河西两区管委会、各镇基层单位对口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中央、省驻市单位,市内民营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四、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市内完成科技项目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申报; 五、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向市评委会申报,并在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裁决;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仍未解决的,取消其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必要时可重新申报。无异议的即报市政府审批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随文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凡是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根据省、部发放科技奖励的额度,市政府给予1:1配套再奖励。 第十五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