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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健全换届选举制度。社会团体要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连续5年没有换届或没有按规定换届的,应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换届。换届应在省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社会团体原理事会和负责人主持换届期间工作,直至新一届理事会和负责人产生。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后产生。副会长(副理事长)应具有地域与行业代表性。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民主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整顿对象是2007年10月31日以前登记的全省各类社会团体。此次清理整顿与社会团体2007年度年检结合,按照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于2008年末前完成。 (一)部署准备(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本《通知》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所属社会团体传达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清理整顿。 (二)社会团体自检(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部署,召开理事会,开展自查,认真梳理社会团体政会分开、财务管理、换届制度等情况,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于2008年4月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提交的《报告书》和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报告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变更等事项的,还要提出变更、核准、备案的初审意见,再由社会团体将此表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未参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应说明原因。社会团体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社会团体做好清算和善后工作。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民政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的自查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审核、核查,涉及变更、处罚、注销等相关事项的,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五)检查验收(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末)。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本部门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报省监察厅。以上程序完成后,通过对社会团体的评估方式进行验收。由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要求,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并将社会团体合格、整改、撤销的结果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七大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此次清理整顿,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省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我省软环境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辽民民函〔2007〕14号)确定具体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及时部署,涉及其他部门的,要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各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召开有关会议,落实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坚持标准,严格清理整顿。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逐项清理,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监察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今后不再受理该部门所属社会团体的登记申报事项。 各市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情况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监察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