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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公信力,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立案公开 1、各级法院应印制《执行指南》等执行指导资料放置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免费取阅,介绍执行工作流程、当事人注意事项及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公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执行风险等内容。 2、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将立案情况、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联系方式、执行款帐户、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举报电话书面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二、财产查控公开 4、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报告后,应将报告副本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没有结果的,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6、查控财产时,有加贴封条、张贴公告、邀请有关人员到场等法定要求的,应严格执行。 7、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控制财产有法定期限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期控制。 8、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控制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将书面异议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9、已控制的财产解除控制的,须出具裁定书载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当事人。 10、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中应载明调查财产的全部情况。 三、财产处置公开 11、对已查控但依法不得处置、暂时不得处置或暂缓处置财产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原因;必要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12、处置财产需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从入选法院机构名册中公开摇珠选定,邀请评估、拍卖机构代表到场监督。 13、评估机构对处置的财产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告知异议期限。 14、处置财产依法不采取拍卖形式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15、处置财产采取强制拍卖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拍卖五日前以法定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应权利。 16、探索由法院设立拍卖场所,加强对中介机构拍卖过程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操控拍卖,防止社会人员非法干扰拍卖秩序。 17、拍卖财产流拍的,应告知到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所产生的降低起拍价、采取变卖直至解除财产控制等风险。 四、财产分配公开 18、轮候控制财产的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依法定要求向主持分配法院转交有关材料。 19、主持分配法院在分配财产前,通知参与分配债权人、被执行人召开执行听证会,告知分配的预案,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定分配比例后,应作出裁定载明确定参与分配人的依据、各参与分配人分配财产比例的理由等,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裁定书中一并驳回。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预案提出的参与分配主体、分配比例、优先受偿权等异议,在裁定时一并审查处理。 20、财产分配后,债务人仍有剩余债务,应告知债权人有权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五、执行文书公开 21、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裁决文书,除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外,推行上网公布。包括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担保继续执行存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和指定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 22、执行文书应及时归档,除副卷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复印本案的执行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