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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1、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在总量上虽然不多,但在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要按照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体系,规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都归并在当地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酒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153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有关报告、报表、总结等材料,在业务上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工作向制度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3、加强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委托。
  
  4、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依法进入市国资委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广泛征集受让方,严禁场外私下交易。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严把审批、评估、定价和进场交易等关口,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实施进场交易,进行阳光操作,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发现和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区现代公司和地区农科所股份转让,要先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5、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市国资委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构建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介服务平台。市属及各县(市、区)监管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合作等所涉及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事项,都要在市国资委所建立的中介服务平台上统一进行。
  
  三、创新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积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各级财政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支出的范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同时,按照《酒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8〕26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7、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营运的有效监管。研究制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国有产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基本要求、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聘任管理、考核报酬、报告事项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被解聘或免职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促使产权代表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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