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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劳社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会决定自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洛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监察局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洛阳市卫生局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总工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劳社明电〔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6月25日至7月13日)。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7月14日至7月16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参加,组成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县(市、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