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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洛劳社监察[2008]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监察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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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挥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于6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16日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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