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5-09-29
【实施时间】 2005-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烟叶收购许可证。未取得烟叶收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三、第二十五条(四)项改为“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财物,必要时可以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第二十六条(二)项在“查封、扣押”后增加“暂扣许可证”。
  
  五、第二十七条“物资”改为“财物”。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取消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改为“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改成三款,作为该条的第一、二、三款,修改为: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地点未亮证经营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点经营的,责令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将条例中的“区、县(自治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