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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2号
【颁布时间】 2005-09-29
【实施时间】 2005-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修订)

[接上页]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或者城镇,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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