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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县、各部门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组织领导。我州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州发展改革委具体抓落实,州财政局配合工作。请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确定人员抓好具体工作。各县、各部门要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省、州要求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清理并上报清理情况的,要依照行政问责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107号)执行。
  
  三、关于清理的方法步骤。请各县、各部门从即日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清,并将自查自清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州发展改革委,由州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商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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