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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部明电《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劳社明电[2008]41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我市医疗保险工作。 二、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地震灾区的异地安置人员、探亲访友、临时出差、旅游及抗震救灾人员救灾期间在灾区受伤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急救、抢救必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救灾期间参保人员在地震灾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视同定点医疗机构,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四、各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及时支付参保人员因灾受伤发病救治医疗费用。 五、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统筹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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