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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八)加速推进同一矿区、同一矿种资源整合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小、散、乱"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全盟重点项目配置资源,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时间安排
  
  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要作为我盟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每次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我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经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与规范,我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但因受利益驱动,在一些地区偷采盗挖、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积极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重大案件要在媒体公开曝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盟、自治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查处不力或巡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在本次专项工作中存在规避懈怠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盟行署将上报盟委,作为年度目标实绩考核的依据。
  
  (三)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盟行署,每次行动结束后要上报专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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