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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山西省--茂县--省水利厅--州水利局; 3.湖南省--理县--省农业厅--州农业局; 4.吉林省--黑水县--省林业厅--州林业局; 5.安徽省--松潘县--省商务厅--州商务局; 6.江西省--小金县--省文化厅--州文化局; 7.眉山市--九寨沟县草地乡--州发改委; 8.遂宁市--金川县安宁乡--州规划建设局。 五、对口支援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受援县是对口支援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州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对口支援组的统一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主动工作,保证对口支援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衔接。驻受灾县的国家、省直部门,州级部门、机关的灾后重建一并纳入各受援县的对口支援统筹。受灾县和国家、省、州部门要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8〕85号)和本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及时主动加强与支援省、市的沟通衔接,编制对口支援方案,明确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尽快启动一批与灾区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具有先导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规范管理。各受援县政府要建立对口支援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精心组织实施对口支援项目,定期向州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6433002、6443003,邮箱:aba31355@126.com)对口支援组办公室(电话:2823465)和支援省、市报送援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加快发展。各受援县要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机遇,注意学习借鉴支援省、市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找准结合点,寻求双方广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单一支援向互惠合作发展,变输血为造血,在推动灾区恢复重建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