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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村民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阶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6月30日前,各县区制定恢复重建方案,落实责任,并落实包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职责明确。各县区6月30日前要将恢复重建方案报市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阶段:从7月1日开始,全面进入恢复重建实施阶段,入冬前完成建房任务。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验收按照“竣工一户、验收一户”的原则,由县区民政、财政、城建、国土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房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质检标准进行验收。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将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今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为组长,发改、民政、财政、扶贫、规划、地震、国土、林业、水利、物价、 监察 、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证重建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重建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建工作具体问题。发改、扶贫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与异地扶贫搬迁、移民扶贫搬迁项目相衔接。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安排拨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城建(规划)、地震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宅基地,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实施。林业部门要负责落实灾民建房所需木材,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水利部门负责灾后重建水利配套设施建设,确保生活及生产用水供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建材价格的控制力度,出台具体干预措施。其它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开方便之门,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3、积极筹资,强化监管。采取市、县区财政配套一点、发动社会各界捐助一点、受灾户自筹一点、亲友帮助一点的办法筹集重建资金。将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市、县区三级配套资金、对口援建资金和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出台相关优惠减免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能。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管好用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确保乡级救灾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使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4、督促检查,完成任务。各县区要建立重建工作台帐,并报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备案。市上要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措施到位,工作力度大,重建进度快的县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区予以批评,督促重建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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