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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扬外经贸资[2008]29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开发区外经贸局、化工园区招商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江苏省外经贸厅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新增扬州等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根据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文精神,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外商投资事项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所有外商投资事项,包括:
  
  1、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项目;
  
  2、增资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3、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4、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5、国家专项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服务业等各专门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6、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资并购事项;
  
  7、经商务部批准的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8、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中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9、省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内市、县设立商业、货代等服务业领域分公司,外省市外经贸(商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函征省外经贸厅意见,省外经贸厅须复函事项。
  
  依照现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经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工作的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细则;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1、凡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相关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接受项目(企业)申请材料,省外经贸厅通过网上审核后,申请者在市外经贸局领取合同/章程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上述合同/章程批复出具时,由省厅委托市外经贸局加盖“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编号)(地区)”。印章由省外经贸厅统一定制发放,具体式样见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文附件2。
  
  2.鼓励类新设项目和变更项目的经营范围表述须与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表述一致,否则不得按照鼓励类项目办理审批。凡经营范围含限制类内容的,均按限制类外资项目办理审批。
  
  四、具体工作流程(附件2)
  
  1、a.江都、仪征及高邮等外资单列市外经贸局,应将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应材料及打给省厅的请示呈交扬州市外经贸局;经扬州市外经贸局审核认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外商投资法规且材料完备者3个工作日内代省外经贸厅出具批复;
  
  材料不完备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按要求进行补充或完善:对补充后的项目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
  
  b.扬州市外经贸局出具批复后,需将相关审批材料扫描并上报给省外经贸厅,省厅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答复,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由省外经贸厅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邮寄给扬州市外经贸局;
  
  c.扬州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省外经贸厅打印的证书之后1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批复一起发放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
  
  2、非外资单列县、区及市开发区原应在省外经贸厅批复而须经扬州市外经贸局转报的项目材料和请示,理由扬州市外经贸局收悉相关材料和请示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转报请示;材料不完备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进行补充或完善;
  
  经审核认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外商投资法规且材料完备者,扬州市外经贸局出具书面转报请示后3个工作日内代省外经贸厅出具批复;
  
  后续程序同第1条下b,c项。
  
  五、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见附件1)
  
  六、网上审批异地出证工作分工及AB角(见附件3)
  
  七、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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