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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包括建盖办公楼的事由、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编委下发的项目单位人员定编文件。
  
  (三)拟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明细表,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另算。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州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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