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民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2
【实施时间】 2008-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社会捐赠款物接收管理,确保社会捐赠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并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社会慈善团体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保证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受灾群众。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各地的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进行捐赠。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全部捐赠款物通过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送往灾区,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有关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对于借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
  
  三、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接收的捐赠款物使用应按照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做到高效、快捷和保重点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及增值收益情况。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应尽可能不提或少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等情况要进行全过程审计,以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捐赠款物运行效率。要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捐赠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捐赠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使救灾捐赠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并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身上,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