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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292号
【颁布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村村通工作摆到农村文化建设一号工程位置
  
  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解决农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把社会效益摆在村村通建设的首位,把村村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以超常的力度、超常的措施抓紧做好村村通工作。
  
  二、明确建设目标,全面落实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建设成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的无线覆盖水平,逐步消除“盲区”,增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服务“三农”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实现国家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完成24915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广播电视节目入户率不得低于70%,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在5年时间内,使全市农村广播电视的人口有效覆盖率提高10%。
  
  (二)全市各年度完成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的任务为:2006-2007年完成10000个,2008年完成6000个,2009年完成6000个,2010年完成2915个。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年度建设任务,根据全市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协商后报市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地村村通工程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少儿频道和重庆卫视、重庆新闻、公共频道以及当地的电视节目;广播节目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重庆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和当地广播节目。采用共用卫星天线接收中央直播卫星发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其节目套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适应农村需要,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生活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村村通工程建设,广播电视质量主观评价标准不得低于4级。
  
  (五)建立全市农村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健全村村通公共设备运行维护机制。实行专业维护和业余维护相结合,加强乡镇广播电视专业技术维护队伍建设,选聘和培养村(社)业余维护员,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通,严防“返盲”和降低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现象发生。村村通用户上缴的收视维护费应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系统的维护。免费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系统,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维护经费。
  
  三、尊重科学规律,合理选择符合客观实际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方案
  
  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方针,从各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广播电视发展基础等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村村通工程建设方式和技术方案。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大中功率无线发射台(站)和有线光纤网络等广播电视资源在村村通中的作用,对现有无线发射、转播站机房和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根据需要进行补“点”,恢复正常运行,扩大覆盖范围,增大传输功率,全面提高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质量和水平,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居住分散的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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