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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会同卫生、财政、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回违规费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以其它名目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医院药剂部门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五)将医疗药品变换成其它药品、自费药品和生活用品的; (六)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投诉和举报,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罚款中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武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