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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02-25
【实施时间】 2008-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 气象。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底前全面修复受损的气象观测仪器以及配套设施,确保气象观测、预报、服务恢复正常。一是修复气象台站,主要是恢复供水、道路、供电线路设备和房屋等。二是修复气象观测网,恢复重建自动气象站,增加用于融冰的风传感器,更换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备,修复天气雷达观测系统等。
  
  (2)责任主体。由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
  
  5. 中央支持政策。
  
  (1)对农业林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贴,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2)对水利灾后重建在中央基建水利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3)气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受损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修复污水处理设备。2月底前,通过抢修和临时供水相结合,所有城镇停水区恢复供水,水厂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符合标准。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中心城镇主管网和人口集中区域水厂、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恢复建设。力争3月底前全面实现正常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2. 责任主体。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城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城镇人民政府和供排水企业为实施主体。建设部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 中央支持政策。
  
  从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灾区毁损房屋的修复重建。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定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 责任主体。
  
  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
  
  5. 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地震监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6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省级地震局是责任主体。中国地震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6. 中央支持政策。
  
  对教育、广播电视、卫生、环保、地震等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补助和安排。
  
  (八)工业生产。
  
  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受灾严重、损失巨大的个别企业个案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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