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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医发[2006]27号
【颁布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医疗服务形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认真学习和熟知《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规范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杜绝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广告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必须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要树立诚信意识,依法执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质量和信誉赢得患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新《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医政、中医管理和卫生监督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厅2006年通报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查,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问题医疗机构要立即整改,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达到100%,并将处理情况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请各市卫生局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分别报我厅医政处和中医管理局。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和查办机制,在日常监督中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以书面形式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将医疗机构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报我厅医政处和中医管理局。我厅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和审查出证情况在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网址:http://www.sdws.gov.cn)。监督和投诉电话:0531-85599999,审查出证部门的联系电话:0531-82626155、85599926、82960573(传真)
  
  四、新《办法》实施对医疗广告发布的内容、程序、提交的申报材料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㈠按照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等八项内容,并且除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外,其余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注销依照原《办法》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证明》。请各市卫生局书面通知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附后),及时到相关媒体办理撤销刊播手续。2007年1月1日起,我厅按照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㈡自2007年1月1日起,按以下程序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1.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至少一式3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4.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我厅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发放《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5.以上表格式样附后,可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sdwsjd.gov.cn下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5599926。
  
  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注册医疗机构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的监管,医疗机构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该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于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分别报我厅医政处或中医管理局,以便审查机关办理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手续。
  
  附件:2006年审批有效期内的《医疗广告证明》 (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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