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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6]245号
【颁布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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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规范管理。集中居住区必须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自建居住区由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的集中居住区应纳入当地社区进行统一管理,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帮助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治管理组织和党团组织,加强日常教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优惠出让土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取得,原则上都要通过市场运作供地。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乡镇(街道)及其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投资建造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其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二)简化审批手续。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在立项、报建、施工过程中,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三)减免有关规费。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五、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是一项事关无锡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纳入规划,认真研究解决集中居住区建设中面临的土地、资金等问题,确保集中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建设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实施主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集中居住区,应由各开发区、园区统一纳入规划,统一实施建设。乡镇(街道)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外来人口集中区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闲置房屋,因地制宜改建成集中居住区。要动员企业充分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原有房屋使用效率,适度增加居住区面积和容量,落实本单位职工集中住宿措施,以减轻社会面压力,充分体现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动员各方参与。除由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街道)及其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建设集中居住区以外,应积极吸纳其他企业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实行合作经营、租赁经营,以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
  
  (四)强化管理服务。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要按照廉租要求,限制房屋租赁价格和配套设施使用价格,确保价格大幅度低于相应地区水平,使外来人口能住得进、住得起、住得好。要动员发动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为外来职工集体承租集中居住区房屋,配合集中居住区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治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及其出租行为,严格私房出租管理,净化私房租赁市场。
  
  (五)加强指导监督。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履行自身职责。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加强对各市(县)、区和镇(街道)集中居住区建设进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市国土局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审批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立项工作;市规划局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布点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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