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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资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单(按单笔业务对应关系,附参团人员名单或入境游团签证)。
  
  (二)旅游团队行程安排表(含抵荆时间、住宿饭店名称、订房数、游览荆州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时间)。
  
  (三)旅游团队入住荆州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住宿时间、房间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购票张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五)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六)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按规定填列相关内容,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列的视同无效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旅游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荆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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