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15号
【颁布时间】 2008-01-13
【实施时间】 2008-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