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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电[2008]9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0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除因灾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力争用1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汶川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二)阶段目标任务。
  
  1.2008年,除国家确定的6个重灾市(州)外,其他受灾市(州)全部完成重建任务;6个重灾市(州)完成重建任务60%。全省力争完成农房重建任务70%。
  
  2.2009年,全省完成农房重建任务100%。
  
  四、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政府对汶川大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2.补助标准:全省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单位:元
  
  农户类别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
  
  16000
  
  19000
  
  22000
  
  困难农户
  
  20000
  
  23000
  
  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3.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定。
  
  (二)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完整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的形式,整合各方资源,周密组织建材,指导督促灾民重建新居。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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