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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12
【实施时间】 2008-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为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湖”流域各省(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四)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在重点湖泊流域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重点湖泊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科学规划湖泊周边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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